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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湘茶建材销售部与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湘茶建材销售部,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53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湘茶建材销售部负责人谭秋云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征东。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湘茶建材销售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3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收入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