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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重庆竞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竟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财保18号申请人:重庆竟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自由村1社。法定代表人:刘艳,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20344206-0。委托代理人:杨继亮,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号。法定代表人:秦鹏。申请人重庆竟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430101012039000XXXX账户存款100万元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渝秀支行310001271920100XXXX账户存款10万元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西郊支行310002691902454XXXX账户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平安诉讼财产责任保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430101012039000XXXX账户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一年;二、对被申请人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渝秀支行310001271920100XXXX账户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一年;三、对被申请人重庆拓创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西郊支行310002691902454XXXX账户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予以冻结一年。申请保全5000费,由申请人重庆竟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逢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