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执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陈胜远,陈久像,侯秀忠,杨成兰,山东德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第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负责人:孙超。被执行人陈胜远。被执行人陈久像。被执行人侯秀忠。被执行人杨成兰。被执行人山东德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家传。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临兰山证经字第30057号公证书、(2015)临兰山证执字第737号执行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陈胜远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XX**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