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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山东慧昌物流有限公司与陈刚、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慧昌物流有限公司,陈刚,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58-1号原告山东慧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黄朋,董事长。被告陈刚。被告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山镇小号埠村。上列原、被告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65618.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慧昌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公司名下的轿车一辆作担保,车牌号:鲁V×××××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长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相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