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隰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苏某某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隰执字第108-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1985年1月3日生,汉族,隰县黄土村民。被执行人苏某某,男,约37岁,汉族,隰县黄土镇黄土村村民,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隰民初字第02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某某(其妻杨某某名下)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鹏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