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叶教化与南平隆飞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教化,南平隆飞达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714号申请执行人叶教化,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南平隆飞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夏道镇洋坑村桔树后。法定代表人:施晓敢,董事长。关于叶教化申请执行南平隆飞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96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隆飞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9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