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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成琳诉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安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安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李成琳,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委托代理人刘爱文,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法定代表人刘宏斌,职务总经理。被告大庆安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肇源县超等乡有利村村委楼。法定代表人成忠科,职务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成琳诉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安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其与被告已在开庭后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琳撤回对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安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成琳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刘立平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