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华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华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663号原告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西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华婷,女,1988年8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华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1元,减半收取1460.5元,由原告灵宝市金鹏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焦迎九审 判 员 李艺华人民陪审员 彭佩君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