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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龙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86号罪犯陈龙召(曾用名陈龙钊),男,1989年4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宝刑一初字第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000元(已赔付2000元)。2008年4月17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1年3月10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陈龙召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陈龙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优秀。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5个,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龙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陈龙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龙召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陈龙召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龙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6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