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莱州市夏邱镇联合仁达石材厂与严小兵加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夏邱镇联合仁达石材厂,严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359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夏邱镇联合仁达石材厂。被执行人:严小兵,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京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夏邱镇联合仁达石材厂与被执行人严小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夏邱镇联合仁达石材厂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小兵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严小兵的存款5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艾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