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庆丰与张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丰,张金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203号原告:李庆丰,男,汉族,1965年3月3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张金贵,男,汉族,45岁,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丰与被告张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庆丰负担。审判员 吴锡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爱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