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胡敏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敏年,张建军,秦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3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敏年。委托代理人王运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尹建军。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秦恺(凯)。委托代理人谭卫民。上诉人胡敏年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军、秦恺(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张建军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胡敏年、被上诉人秦恺(凯)书面表示同意。上诉人胡敏年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张建军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胡敏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二、准许上诉人胡敏年撤回上诉。三、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上诉人胡敏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全民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胡元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苗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