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唐俊琼、陈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唐俊琼,陈刚,王文菊,张学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傲城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7586882-8。负责人:万安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宇平,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伍,该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被告:唐俊琼,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陈刚(系唐俊琼之夫),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王文菊,女,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张学文,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肥西县支行)诉被告唐俊琼、陈刚、王文菊、张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星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肥西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宇平、王春伍,被告唐俊琼、陈刚、王文菊、张学文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肥西县支行诉称:2011年8月3日,被告唐俊琼、陈刚夫妻因苗木种植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元,被告张学文、王文菊自愿为其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于当日与被告等人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自2012年1月3日约定的对日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等额归还借款本息义务,经多次催要未果,特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唐俊琼、陈刚偿还借款本金32627.74元,借款期间的利息908.94元、截止于2016年1月13日逾期利息21959.12元以及后期逾期利息(以32627.74元为基数,逾期月利率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6年1月14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王文菊、张学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肥西县支行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身份证复印件六份、户口簿复印件三份、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3、《农户联保贷款申请表》、《农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农户联保/保证小额贷款申请受理信息登记表》,证明唐俊琼苗木经营借款;王文菊、张学文自愿为唐俊琼借款提供保证;申请借款数额、期限及用途;4、《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对借款额、年利率、月利率、罚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约定的相关事项;王文菊、张学文为唐俊琼的借款、利息、费用等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5、《借据》、《放款单》各一份,证明原告依约足额发放借款给被告的事实;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实与合同一致,相互印证;6、还款计划表、结算账户还款明细、王文菊逾期明细表,证明被告还款结息及剩余未还本息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肥西县支行所举的六份证据,被告唐俊琼、陈刚、王文菊、张学文未到庭,也未发表质证意见,因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确认。2011年8月3日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肥西县支行与被告唐俊琼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唐俊琼贷款50000元,年利率为14.4%,借款期限为12月,贷款用途为买树苗,被告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2011年7月15日被告唐俊琼之夫陈刚在唐俊琼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的尾部上签名,因该贷款申请表下部有声明及承诺:我和我的家人(包括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视为对唐俊琼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1年8月3日被告唐俊琼户、王文菊户、张学文户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2011年8月3日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肥西县支行发放贷款50000元给被告唐俊琼。被告唐俊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还借款本金17372.26元,尚欠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肥西县支行借款本金32627.74元,尚欠借款期间的利息908.94元,截止于2016年1月13日逾期利息21959.12元未偿还。本院认为,2011年8月3日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肥西县支行与被告唐俊琼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被告唐俊琼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肥西县支行要求被告唐俊琼给付借款本金32627.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唐俊琼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即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肥西县支行要求被告唐俊琼给付借款期间的利息908.94元、截止于2016年1月13日逾期利息21959.12元以及后期逾期利息(以32627.74元为基数,逾期月利率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6年1月14日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主张,本院应予采纳。2011年7月15日被告唐俊琼之夫陈刚在唐俊琼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该表含有连带责任的承诺)的尾部上签名,视为对唐俊琼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被告唐俊琼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8月3日被告唐俊琼户、王文菊户、张学文户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文菊、张学文对被告唐俊琼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肥西县支行要求被告王文菊、张学文对被告唐俊琼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俊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肥西县支行借款本金32627.74元、借款期间的利息908.94元、截止于2016年1月13日逾期利息21959.12元以及后期逾期利息(以32627.74元为基数,逾期月利率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6年1月14日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陈刚、王文菊、张学文对被告唐俊琼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被告唐俊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星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薇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