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学重与马岩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重,马岩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03号原告王学重,男,汉族,农民。被告马岩印,男,约60岁,汉族,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学重与被告马岩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学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学重负担。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