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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学重与马岩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重,马岩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203号原告王学重,男,汉族,农民。被告马岩印,男,约60岁,汉族,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学重与被告马岩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学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学重负担。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