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格财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季有存与被申请人张福建、河南省宁陵久通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有存,张福建,河南省宁陵久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格财保字第5号申请人季有存,女,藏族.被申请人张福建,男,汉族。被申请人:河南省宁陵久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季有存与被申请人张福建、河南省宁陵久通物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季有存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福建所有的挂靠在河南省宁陵久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豫N73**号(挂车为豫NQ9**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以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福建所有的挂靠在河南省宁陵久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豫N73**号(挂车为豫NQ9**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高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