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鲁执字第1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鑫富汽贸有限公司与赛吉日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鑫富汽贸有限公司,赛吉日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阿鲁执字第1297-5号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鑫富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敖木伦街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付晓伟,系经理。被执行人:赛吉日呼,男,蒙古族,职工。本院对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鑫富汽贸有限公司诉赛吉日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阿鲁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赛吉日呼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赛吉日呼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镇分社发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国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一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