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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1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广宗县亿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河北利晖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宗县亿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河北利晖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1民初55号原告广宗县亿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宗县广宗镇西全寨村。法定代表人郭中英,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利晖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培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宗县亿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利晖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宗县亿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河北利晖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冷凝器2000台,35机钣金1000套,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宗县亿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告河北利晖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冷凝器2000台,35机钣金1000套,(扣押期限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新柱代理审判员  李洪起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立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