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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行与被申请人秦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行,秦晓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财保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邮政路15号。负责人马平,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秦晓艳,女。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行因被申请人秦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秦晓艳在邮政储蓄银行鹤岗市新华营业所账号为XXXXXX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16.89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晓艳在邮政储蓄银行鹤岗市新华营业所账号为XXXXXX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16.89元,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贾 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