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开勋与青岛保税区三联国际贸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勋,青岛保税区三联国际贸易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011号原告吴开勋,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代理人万彩娥,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泽晖,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保税区三联国际贸易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徐锡臻,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先奔,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勋与被告青岛保税区三联国际贸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开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3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666.5元,由原告吴开勋负担。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车绍文审判员 曹旭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逄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