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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谢学元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60号罪犯谢学元,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政府财政所所长。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綦法刑初字第00429刑事判决,认定谢学元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谢学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余露佳、侯安琪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谢学元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贪污犯罪所得赃款6.948191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赃款3.35万元在案发后已全部退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学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