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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正华与毛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华,毛维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杨正华。被告毛维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华与被告毛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