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送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正华与毛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华,毛维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杨正华。被告毛维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华与被告毛维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