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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陈孟建诉睢县电力责任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孟建,睢县电力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陈孟建,被告睢县电力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国栋,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陈孟建诉睢县电力责任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孟建于2016年1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孟建撤回起诉。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赵根生审判员  卢卫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