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杨某甲等与张某甲、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767号原告陈某。原告杨某甲。原告杨某乙。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书新,石家庄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王亚琼,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原告杨某甲、原告杨某乙与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原告杨某甲、原告杨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原告杨某甲、原告杨某乙负担4780元。审判长 朱进军审判员 魏 义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赫暄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