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包海山与包春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海山,包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814号申请执行人包海山,男,80岁,蒙古族,农民,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包春香,女,34岁,蒙古族,农民,地址扎赉特旗。申请人包海山申请执行包春香婚姻家庭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扎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1日始每年给付申请人赡养费1800元,于每年的11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现在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0.00.0被执行人没有按调解书约定时间给付申请人赡养费,申请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于2015年死亡,有图牧吉派出所死亡注销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8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