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姜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68号罪犯姜某,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嘉南刑初字第6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漏罪,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嘉南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五百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姜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某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