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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宋明如与温海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如,温海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宋明如,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温海根,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如与被告温海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如以经法院做工作,自愿撤回起诉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明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明如负担。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江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