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宋明如与温海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如,温海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宋明如,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温海根,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如与被告温海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如以经法院做工作,自愿撤回起诉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明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宋明如负担。审判员 习文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江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