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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鲁建军与湖南昊天建设有限公司、谢德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建军,湖南昊天建设有限公司,谢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鲁建军,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昊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林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德东,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鲁建军与被执行人湖南昊天建设有限公司、谢德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郴民三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鲁建军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查明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依据(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昊天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40465.2元。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昊天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965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久敏审 判 员  黄渊强助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丁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