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禹城市运输公司与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运输公司,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33号申请人禹城市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邵光凯,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平原路2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禹城市运输公司与被申请人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禹城市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禹城市运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冻结期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或查封被申请人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豫ND1X**的大型汽车价值110000元的部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查封期内由被申请人商丘市凯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看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买卖、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