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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4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法云与王士彬、高双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法云,王士彬,高双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638号原告:刘法云,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杨传刚,颍上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王士彬,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高双侠,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刘法云与被告王士彬、高双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方其乐代理审判员  鲁 昂人民陪审员  沈西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