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68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谭其燕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海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其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海销售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6816-1号申请执行人:谭其燕,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利川市,公民身份号码:×××5418。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海销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宗武。关于谭其燕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海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珠劳人仲案字(2015)103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海销售分公司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谭其燕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予立案受理。现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珠海销售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20×××12)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42.25元至本院指定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符晓玉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