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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连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68号罪犯宋连江,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小学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了(2012)嫩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连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6月20日入监服刑。2014年5月23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连江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连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