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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德龙与朱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龙,朱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728号原告王德龙,男,1988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宝军,男,约3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龙诉被朱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龙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王德龙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交纳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金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德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