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德龙与朱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龙,朱宝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728号原告王德龙,男,1988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宝军,男,约3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龙诉被朱宝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龙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王德龙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交纳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金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德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