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与姚林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姚林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5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新矿路385号。负责人于传和,该行行长。被告姚林浩,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与被告姚林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姚林浩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财产价值1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新汶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姚林浩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