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刑初字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齐林信用卡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林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字5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林,女,1982年4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曾于2009年8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齐林使用其妹妹齐月的身份证申领了卡号为5289311390264036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于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18日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万达广场等地刷卡消费,恶意透支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6601.9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齐林身份证明材料、广发报案材料、申请表、信用卡交易记录、催缴记录、广发银行授权委托书、深圳市金融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杨某某、齐某证言、情况说明、被告人齐林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林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齐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可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齐林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齐林退赔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信用卡部人民币二万六千六百零一元九角。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鸿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