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4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4659号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家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绍琼、刘远春,系公司员工。被告王烨,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清平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人民陪审员 杜 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