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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96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衡与被执行人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9执969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衡,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文武,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永衡与被执行人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文武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页无正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