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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3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赵良民与赵红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民,赵红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955号原告:赵良民,男,汉族。被告:赵红昌,男,汉族。原告赵良民诉被告赵红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予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查明,原告赵良民本人并未提起诉讼,也未委托其他人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良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秉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顾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