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赵良民与赵红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良民,赵红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955号原告:赵良民,男,汉族。被告:赵红昌,男,汉族。原告赵良民诉被告赵红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予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查明,原告赵良民本人并未提起诉讼,也未委托其他人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良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秉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顾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