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高开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我院决定逮捕。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高新检公诉刑诉字[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中,因被告人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赵颖男代理审判员 张大为代理审判员 雷雪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姚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