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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孔祥岑与梁君、吴后杰,第三人李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梁某,吴某某,李某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89号原告:孔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被告:吴某某,男。第三人:李某,男。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梁某、吴某某,第三人李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殷向阳审 判 员  杨效成人民陪审员  蔡 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德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