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孔祥岑与梁君、吴后杰,第三人李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梁某,吴某某,李某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89号原告:孔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男。被告:吴某某,男。第三人:李某,男。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梁某、吴某某,第三人李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殷向阳审 判 员 杨效成人民陪审员 蔡 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德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