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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农定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农定参,陆丽仙,黄鸿飞,邓慕英,黄劲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848-号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城龙路世纪佳苑1号。法定代表人忻祖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农定参,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陆丽仙,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黄鸿飞,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邓慕英,女,1947年4月1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黄劲源,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平果县。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慕英、陆丽仙、农定参、黄劲源、黄鸿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果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梁龙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