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即执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墨市环秀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袁秩理、即墨市兴宝机器配件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环秀农村信用合作社,袁秩理,即墨市兴宝机器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2942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环秀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址:即墨市。法定代表人李信鹏,主任。被执行人袁秩理,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正信花园5号楼2单元302户,身份证号码:370222195305166219.被执行人即墨市兴宝机器配件厂,地址:即墨市。法定代表人费淑君,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环秀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袁秩理、即墨市兴宝机器配件厂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即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