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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求梅与北京天和国际服装商城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求梅,北京天和国际服装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904号申请执行人张求梅,女。被执行人北京天和国际服装商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委,总经理。关于张求梅与北京天和国际服装商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求梅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天和国际服装商城有限公司应退还申请人张求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至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期间的租金(按照每月每平米一千二百八十元、共计七点零五平米计算)、退还申请人张求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至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至二○一三年三月十七日期间的租金七万零八十六元四角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天和国际服装商城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求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天和国际服装商城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光庆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焦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