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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付某与尹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尹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付某。被告尹某。原告付某诉被告尹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被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厂三岔路口租房经营某餐馆。2015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尹某与饭客王某在餐馆内发生争吵至被告对王某实施殴打。原告见状前往劝阻,在劝阻过程中被被告用菜刀划伤。原告经送某区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1、鼻部刀砍伤;2鼻骨骨折。住院治疗6天。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损伤为轻微伤,后期康复治疗费8,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48.79元,鉴定费1,100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误工费1,200元,营养费、生活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为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16,948.79元。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称被告对王某实施殴打纯属诬陷,是王某先打的被告,被告采取自卫。原告、被告、王某都有责任。原告要求赔偿项目中的后期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不认可。原告提交如下证据:一、某区人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病情证明、出院证、出院小结、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各一份,欲证实原告被被告砍伤住院治疗、伤情情况及用去医疗费1048.79元。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二、鉴定委托书一份、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及鉴定费收据一份,欲证实原告经鉴定为轻微伤、需后期医疗费8,000元、用去鉴定费1,100元。经质证,被告对后期医疗费不认可,认为没有确切的单据,对其余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三、照片七张,欲证实原告受伤的情况。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四、原告申请法院向某派出所调取的对付某、尹某、王某、赵某、赵某某、陈某的询问笔录,欲证实原告被被告砍伤的情况。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五、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欲证实被告砍伤原告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及本院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2月21日16时许,在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路某餐馆,被告尹某醉酒后与王某发生争吵,并用餐馆的一条凳子对王某头部实施殴打,后要用餐馆的一把菜刀准备对王某实施殴打,原告付某看到后前往劝架,在劝架过程中,被被告尹某用菜刀划伤鼻子。原告付某于当日被送往某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鼻部刀砍伤;2、鼻骨骨折。住院治疗5天。用去住院医疗费799.29元,门诊费249.50元。经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原告付某的伤为轻微伤,需后期医疗费8,000元。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原告付某在劝架过程中,被被告尹某用菜刀划伤鼻子,被告尹某对原告付某因此受到的侵害应当进行赔偿。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医疗费1,048.79元、后期医疗费8,000元、鉴定费1,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确定为413.67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有误,原告住院5天,确定为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以上费用共计11,062.4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尹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付某经济损失11,062.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尹某负担(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