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斯太支行诉被告付希泉、陈方凤、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斯太支行,付希泉,陈方凤,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2160号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斯太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德,系该行行长。被告付希泉,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告陈方凤,女,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告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苏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斯太支行诉被告付希泉、陈方凤、内蒙古百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