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顺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苏琳、黄晓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顺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苏琳,黄晓坤,中山市远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中山市顺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新城3期N11幢B70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30417009-2。法定代表人:卞留柱,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可能,系该司员工。被告:苏琳,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黄晓坤,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中山市远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中山一路港桥大街1号西侧二楼(之一)。法定代表人:陈俊成。原告中山市顺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心公司)诉被告苏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顺心公司的申请,追加黄晓坤、中山市远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和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心公司委托代理人余可能,被告苏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晓坤、远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顺心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0日,被告苏琳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粤T×××××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2014年10月11日18时30分至2014年11月10日16时30分,租金为220元每天,押金5000元。但被告至原告起诉日都不支付租金,也不将车归还给原告。还同原告玩失踪,电话时听时不听,信息不回。被告苏琳为向远和公司贷款,将原告的车辆冒充自己的车辆向质押给远和公司远和公司。原告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但远和公司拒不向原告返还车辆,继续非法占有涉案车辆。被告黄晓坤与被告苏琳是夫妻关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车费用(自2014年11月10日起计至起诉日)约计人民币13200元;2.三被告立即将承租车辆粤T×××××归还给原告(车价值为5万元);3.原告没收被告苏琳支付的押金5000元;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期间,原告将第1项诉请变更为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车费用(自2014年11月10日起计至车辆返还日)约52000元。原告顺心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中山市三乡镇顺心汽车租赁合同;2.被告身份证、驾驶证;3.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被告苏琳辩称:对诉求的事实与理由没有意见,但是虽然被告黄晓坤原来是原告丈夫,但前段时间通过法院判决离婚了。被告苏琳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黄晓坤、远和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证据。诉讼期间,本院依法调取询问/讯问笔录一组,(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581号刑事判决书一份,(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22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苏琳与顺心公司签订《中山市三乡镇顺心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顺心公司将粤T×××××车辆出租给苏琳使用;租期为2014年10月11日18时30分至2014年11月10日16时30分;租金标准为220元/天,苏琳已预付租金6600元;苏琳已支付押金5000元。同日,顺心公司即将粤T×××××车辆交付给苏琳使用。嗣后,苏琳在顺心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粤T×××××车辆交付给他人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其后,顺心公司要求苏琳返还车辆未果,遂诉诸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另查:粤T×××××车辆的权利人为余可能(本案顺心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晓坤与苏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结婚,后于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离婚。再查:苏琳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7日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9月31日作出(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581号刑事判决,判决:苏琳犯合同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认为:苏琳与顺心公司签订的《中山市三乡镇顺心汽车租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苏琳承租涉案车辆后,未能及时将车辆归还给顺心公司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继续将车辆归还给顺心公司,并依照约定向顺心公司计付租金。租金应自承租之日按220元/天的标准计至实际返还之日,计算的结果在扣除苏琳已付的租金6600元并抵扣苏琳交付的押金5000元后,仍超过顺心公司主张的52000元,故顺心公司实际主张52000元,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苏琳与顺心公司并未明确约定如果苏琳违约顺心公司有权没收押金,故顺心公司要求没收押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押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可以先行抵扣拖欠的租金。虽然黄晓坤与苏琳原系夫妻关系,前述债务亦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有证据证实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黄晓坤无需对苏琳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远和公司并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现由远和公司实际占有,故顺心公司要求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牌照为粤T×××××车辆返还给原告中山市顺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二、被告苏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顺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山市顺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苏琳负担(该款被告苏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光辉审 判 员 陆招胜人民陪审员 陈宇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炜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