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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永忠、王双秀等与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忠,王双秀,王翠秀,王永秀,王晖,王园园,王婷婷,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742号原告王永忠,男,汉族,1969年5月2日生,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人,农民,现��。委托代理人刘卯年,和顺县李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王双秀,女,汉族,1974年7月17日生,和顺县松烟镇许村人,农民,现住和顺县。委托代理人王永忠,男,汉族,1969年5月2日生,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人,农民,现住。系王双秀的哥哥。原告王翠秀,女,汉族,1976年7月1日生,和顺县喂马乡大南港村人,无业,现住。委托代理人王永忠,男,汉族,1969年5月2日生,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人,农民,现住。系王双秀的哥哥。原告王永秀,女,汉族,1971年12月21日生,和顺县喂马乡北安驿村人,无业,现住。委托代理人王永忠,男,汉族,1969年5月2日生,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人,农民,现住。系王双秀的哥哥。原告王晖,男,汉族,19992年1月20日生,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人,无业,现住。系已故王永红的儿子。原告王园园,女,汉族,1989年12月30日生,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人,日日新职工,现住。系已故王永红的女儿。原告王婷婷,女,汉族,1986年5月6日,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人,山西省儿童医院医生,现住太原市。142423198605062729。系已故王永红的女儿。委托代理人王晖,男,汉族,19992年1月20日生,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人,无业,现住梁余家园。身份证号码:1407231992********。系原告王婷婷的弟弟。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法定代表人王金锁,任该村主任。原告王永忠、王双秀、王永秀、王翠秀、王晖、王园园、王婷婷诉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青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卯年、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忠、王双秀、王永秀、王翠秀、王晖、王园园、王婷婷诉称,王根保(原告王永忠、王双秀、王永秀、王翠秀的父亲,原告王晖、王园园、王婷婷的爷爷)于1994年3月15日购买了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石凹(地名)荒山420亩,并向被告缴纳荒山拍卖款420元,2013年3月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县鸿润煤业有限公司征地开采露天煤矿,给付补偿费840000元,被告领取占用至今不给,经多次寻找索要无望,我只好依法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荒山补偿款840000元及利息71610元,本案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对原告诉���无异议,同意给付原告840000元,但现在村里账户上没有钱。经审理查明:王根保的妻子先于王根保去世,王根保在2014年3月份去世。原告王永忠为王根保的二儿子,原告王双秀、王永秀、王翠秀为王根保的三个女儿,大儿子王永红先于王根保去世,原告王晖、王园园、王婷婷为王永红的子女。1994年3月15日王根保购买了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石凹(地名)荒山420亩,逐年绿化治理,2013年3月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县鸿润煤业有限公司征用开采露天煤矿,给付了补偿费840000元,该款已拨付到被告的账户上。至今被告未将补偿款支付原告,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荒山补偿款840000元及利息71610元。在庭审中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做了同意给付原告840000元的答辩。另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弓家沟村委会拍卖荒山收据;2、四荒买卖契约;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县鸿润煤业有限公司占地堪验表;4、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县鸿润煤业有限公司占地补偿协议,5、县政府规范露天煤矿管理补充通知及县政府文件和政发(2011)25号文件;6、和顺县露天煤矿开采整村(部分)搬迁涉及群众利益补偿协议。因被告对原告以上证据无异议,故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994年3月15日王根保购买了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石凹(地名)荒山420亩,于2013年3月被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和顺县鸿润煤业有限公司征用而给付补偿款84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无异议。故对王根保法定继承人王永忠、王双秀、王永秀、王翠秀、王晖、王园园、王婷婷要求支付荒山补偿款的���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庭审中已放弃。本案经主持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判决如下: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永忠、王双秀、王永秀、王翠秀、王晖、王园园、王婷婷荒山补偿款人民币84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8元,由原告王永忠、王双秀、王永秀、王翠秀、王晖、王园园、王婷婷负担516.64元,被告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941.3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青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艳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