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初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曾丽琼与赵华灵、陈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丽琼,赵华灵,陈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3332号原告曾丽琼,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赵华灵,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陈金忠,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丽琼诉被告赵华灵、陈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丽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65元,由原告曾丽琼负担。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 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