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50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溧水远大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溧水远大服装有限公司,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5050-1号原告南京溧水远大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宝路10号。法定代表人胡春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玉生,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小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南京溧水远大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溧水远大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溧水远大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美霞代理审判员 逯婷婷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