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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尊华与王祥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尊华,王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2-2号申请人陈尊华,男,生于1956年3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王祥勇,男,生于1957年12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祥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祥勇在通知书送达之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尊华借款本息80000元,以及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王祥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祥勇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1×××37上的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昌录审判员  陈永宝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黄林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