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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汪华桥、六安市中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汪华桥,六安市中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负责人:纪小岗,行长。被执行人:汪华桥,男,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中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秀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华桥、六安市中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1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