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汪华桥、六安市中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汪华桥,六安市中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负责人:纪小岗,行长。被执行人:汪华桥,男,198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中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秀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华桥、六安市中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1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